为切实保证学生严格遵守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,在坚持正面教育,引导学生积极向上,不断进取的同时,对极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且不接受教师批评教育的学生,还要视情节严重、辅之以恰当的、必要的纪律处分这一教育手段。
纪律处分一般分为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分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。
a)批评与通报
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政教处登记存档,给与全校公开点名批评
1、无故旷课三天以上者;
2、扰乱课堂秩序,破坏课堂纪律者;
3、欺侮小同学,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,言语不文明者;
4、为人不诚实,经常欺骗教师和家长者;
5、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要求,携带学校不准携带的物品进校者;
6、损坏他人财物,损坏教室门窗、课桌椅、电灯及教学设施者;
7、不遵守社会公德,不文明乘坐校车,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8、其他违纪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违纪的不良行为者。
b)警告和严重警告
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1、 全校公开批评三次以上者;
2、期中、期末考试有作弊行为者;
3、旷课三天以上者;
4、同学之间闹纠纷,发生口角,影响同学团结者;
5、顶撞老师。
三、记过、开除学籍留校察看
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与记过处分。
1、行为习惯差,道德品质恶劣,屡教不改,警告处分未撤销又违纪者;
2、严重扰乱课堂秩序,严重影响教育和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者;
3、挑动他人打同学,或唆使校外人员来校打人者;
4、严重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和触犯国家有关法令和法律、情节严重、手段恶劣者;
5、谩骂侮辱老师、欺骗捉弄同学,情节严重者。
上述情节特别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四、开除学籍、勒令退学
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1、打架、吸烟、喝酒、男女交往过密,举止不端、被公安机关传讯;
2、学生受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仍无悔改表现者。